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殯葬管理條例」之規定,為合掌之鄉生命園區(以下簡稱本墓園)之整體使用規劃美化與管理維護,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墓園由德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管理之。凡使用本墓園墓基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使用權利人,係指本園區產品之購買人、購買人之繼承人及依本辦法受讓權利義務之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之產品使用權證,係指本公司製發,記載產品相關資料,供使用權利人持有,並於主張產品權利時提示。

第二章 合掌之鄉生命園區產品與設施

第五條 本墓園設施係指本園區內供進駐使用之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並設置公園、服務中心、停車場、給水及照明設備、公告牌、標示牌等公共設施,每一墓區均按地形闢主、支墓道,以便利掃墓祭拜通行,根據各墓區地形砌築排水溝渠,以利墓區排水,並於墓園周邊植栽花木、鑄刻石雕,以美化墓園環境。

第三章 墓園墓基之使用管理

第六條 申請進駐使用本墓園安葬者,應先取得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火葬許可證明(或埋葬、起掘、撿骨、遷葬證明,國外運回者應附通關證明)、產品使用權證或其它相關證明,並經主管機關核發埋葬許可證,但依法遷葬者,不在此限。

  • 第七條
  • 一、申請使用本墓園規劃興建之墓基、墓穴,應先依規定買受該商品之永久使用權狀,且使用者需為權狀所有權人三親等內,並繳納永久管理費。管理費之數額,依繳付當時本公司訂定之收費標準。
  • 二、前條所指永久管理費用途之範圍包括「維護本墓園安全、整潔」、「舉辦祭祀活動」、「內部行政管理」、「其他於本墓園定型化契約所載明由管理費支應之費用」。
  • 三、使用權利人進駐使用本園區之產品後,如欲遷出應向園區提出申請,若發生必要之費用,須繳清後始得遷出,其原己繳納之永久管理費,不予退還。遷出後,於再進駐使用時,使用權利人應重新繳交管理費。
  • 第八條
  • 一、本墓園規劃興建之墓基、墓穴,為配合整體景觀管理維護,舉凡外觀、造型、顏色等不得私自變更;各墓區商品之細部使用規定另依各商品辦法規範之。
  • 二、私人申請墓基使用時,申請人對於墓基及墓碑的設計圖說,應與本墓園服務中心協商建造,以不妨礙本墓園之整體使用、美化與管理維護為原則,並不得違反政府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九條 私人申請墓基使用於建修墳墓施工前,須事先向本墓園服務中心繳交『公共設施使用及給水費』及『施工保證金』始得開始施工。

  • 第十條
  • 一、公共設施使用及給水費:為本墓園提供使用水源及周圍公共設施之使用維護等必要之費用。
  • 二、施工保證金:若因修建墳墓施工,造成損壞道路及周邊設備,而經通知仍未見修復者,本墓園服務中心得徑行修復,該修復費用即由保證金中扣抵支出,如有不足申請人需另補足,未補足前本墓園得暫停其使用。
  • 三、本園區之產品,若需要開啟時,使用權利人應向園區申請並繳交相關費用,由園區管理人員開啟,非經同意,不得私自開啟,否則使用權利人及行為人應負全責。(依繳付當時本公司訂定之收費標準)

第十一條 申請埋葬地點以合於產品承購之權利所註墓基之使用範圍為限,不得任意變更。使用權利人僅能就產品原承購之權利範圍內進駐使用,不得越界佔用,但得通行於公共設施用地。

第十二條 如本墓區遇天災不可抗力之事由,必須遷移時,經通知權利人來辦理,如逾期未來辦理者,本墓園得於呈報主管機關後集中處理之。

第十三條 本墓園禁止偷葬、盜墓、露棺、露置骨骸或屍體、放飼禽畜等,或於骨灰罐、骨甕中藏放違禁品,上述行為如經發現,本墓園管理中心得予勸止,或立即向警察機關反映,依法究辦。使用權利人不得異議,亦不得請求任何補償或賠償。

第十四條 使用權利人應於園區指定位置擺設祭品、焚化冥紙或燃放爆竹,廢棄物不得任意丟棄,建物內不得攜帶易燃物品進入,除祭堂外,不得持香進入祭拜,以確保公共安全與衛生,若違反規定致生損害時,使用權利人及行為人應負全責。

第十五條 園區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履行下列義務:1.建物之清潔管理。2.建物內外設施之定期保養維護。3.建物內外照明等必要費用之支付。4.建物四週花木、植栽修剪與環境衛生安全之保養維護。5.建物之修繕維護;惟骨灰(骸)或容器因不可抗力因素而毀損或非園區故意而致遺失,本公司恕不負賠償責任。

第四章 服務

第十六條 本墓園開放時間為上午八點半至下午五點止,非開放時間內除因舉行安葬、安厝等儀式或本墓園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外,一律不得於園區逗留。

第十七條 每月(農曆)初一、十五日舉行祭拜法事。每年春秋兩季擴大舉辦於清明節、中元節前後舉辦超薦法會,祈福追思。

第十八條 本墓園備有個別誦經、法事服務,若要於園區舉辦法事誦經,可先向園區洽辦申請,法事誦經服務費之收費標準由園區統一制定之。

第十九條 家屬如需自行舉辦超渡、誦經等法事,應先向本墓園服務中心申請,並繳交場地費用後,由管理人員安排舉辦,並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第五章 產品異動作業

  • 第二十條 產品選位作業
  • 使用權利人依契書付清款項,並繳清『永久管理費』後,始可辦理本產品選位事宜,選位時應備妥下列相關文件向本司辦理:
  • 一、使用權利人之身分證影本、原印章、買賣契約書。
  • 二、填具「墓園產品選位表」。
  • 三、繳付永久管理費。 委託代辦者,另備受託人身分證影本、印章。
  • 第二十一條 辦理轉讓
  • 立契約於款項全數支付後,並取得該等永久使用權狀與土地所有權狀後,得依下列約定方式轉讓為之,辦理轉讓登記。經本公司於確認簽章後,受讓人於該等永久使用權狀之權利悉受本公司之保障。(未經本公司確認簽章之私下轉讓行為無效)
  • ㄧ、依永久使用權狀轉讓登記紀錄所載方式為之。
  • 二、讓與人應交付本契約書,永久使用權狀等相關證件予受讓人,並告知相關之必要情形。讓與人及受讓人,應至本公司指定地點辦理相關作業程序,並繳交轉讓手續費用。
  • 三、轉讓過戶須檢具下列各項資料: (ㄧ)出讓人身分證正本及原留印鑑。 (二)永久使用權狀及土地所用權狀。 (三)受讓人身分證正本及印鑑(如為新客戶,須同時留存印鑑等資料)
  • 四、繳交手續費,手續費用依本公司當時公告之收費標準收取。
  • 五、產權登記應另行繳納代書費等相關費用。
  • 第二十二條 產權登記
  • 使用權利人付清款項並選定位置後,辦理產權登記時,應備下列文件:
  • 一、產權登記予使用權利人時: 1.使用權利人之身分證影本、印章。 2.買賣契約書、永久使用權狀及土地所用委託代辦者,另備受託人身分證影本、印章。
  • 二、產權登記予使用權利人之登記名義人: 1.依第二十一條先辦理轉讓手續,使用權利人轉讓予指定之登記名辦理轉讓手續後,指定之登記名義人即為使用權利人,可依本條文第一 款規定辦理產權登記。
  • 三、本公司接獲上述產權登記文件及印章,即交付指定專任地政士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事宜。
  • 第二十三條 產品轉換作業
  • 一、使用權利人繳清產品價款且未曾使用時,可依下列方式轉換本公司公告可轉換之各式產品,並依以下方式辦理:
    1.產品轉換方式,以本產品轉換當時本公司產品之定價與申請轉換產品之定價為交互計算,計算後之金額,不足部分由使用權利人補繳;倘有餘額,使用權利人視同拋棄不得請求返還或保留。
    2.辦理產品轉換事項,使用權利人應備具下列相關文件: (1).使用權利人之身分證影本、原印章、買賣契約書。 (2).申請轉換產品之應補繳價金。 (3).填具「產品轉換申請表」。 (4).委託代辦者,另備受託人身分證影本、印章。
    3.第一次轉換產品時,免繳納作業手續費。 4.本產品產權登記後申請轉換者,應另行繳納代書費等相關費用。
  • 二、使用權利人依前項規定轉換產品後,得指示本公司將轉換之產品權登記予使用權利人指定之登記名義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送達通知 雙方依本約所為之通知,均以書面為之,並均依本約所載之地址為準。任何一方如有地址變更時,應依本公司規定辦理;如因怠於通知致無法送達者,均以該郵遞日期視為已依契約之約定送達通知。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依據殯葬管理條例修訂。

第三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有關法令及公序良俗,本誠信原則處理之。

第三十一條 本墓園按規定於每年年底將管理情形資料列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為買賣契約書之附件,與買賣契約書同時發生效益。